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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政策
壹、目的
本政策訂定之目的在於確保臺北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所屬資訊資產之機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及可用性(Availability),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使其免於遭受內、外部的蓄意或意外之威脅。
貳、適用範圍
本校依實際需要及符合政府與相關法令要求建立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為確保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本校資訊安全系統適用範圍設定為本校員工、接觸本校業務資料之外機關人員、委外服務提供廠商人員及訪客,以充份掌握資訊運作及管理過程並滿足各項安全要求與期盼。 本校於建置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初衷及系統執行之結果,均應將內外部單位對資訊安全方面之議題,及關注方對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期盼與要求納入考量,並列入目標與成效評估範圍。這些資訊安全相關議題、期盼或要求,應列入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以確保資 訊安全管理系統能達成預期效果及持續改善。
本校於風險評鑑過程中必須要能識別風險擁有者。 本校應於相關部門及層級建立資訊安全目標,並可與資訊安全政策對應或連結,且必須(1)可以量測 (2)成效量測方式 (3)需訂定完成日期 (4)需有負責人員(權責單位)。
資訊安全管理涵蓋15項管理事項,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資料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發生,對本校帶來各種可能之風險及危害。
管理事項如下:
1.資訊安全治理。
2.資訊資產管理。
3.資訊保護。
4.人力資源安全。
5.實體安全。
6.系統與網路安全。
7.應用程式安全。
8.安全組態管理。
9.識別與存取管理。
10.威脅與弱點管理。
11.持續性。
12.供應商關係安全。
13.法律與合規。
14.資訊安全事件管理。
15.資訊安全確保。
參、目標
維護本校資訊資產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並保障使用者資料隱私。
藉由全體同仁共同努力來達成下列目標:
1.保護本校業務活動資訊,避免未經授權的存取。
2.保護本校業務活動資訊,避免未經授權的修改,確保其正確完整。
3.建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組織,制訂、推動、實施及評估改進資訊安全管理事項,確保本校具備可供業務持續運作之資訊環境。
4.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推廣員工資訊安全之意識與強化其對相關責任之認知。
5.執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提升資訊安全管理之有效性與即時性。
6.實施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制度,確保資訊安全管理之落實執行。
7.本校之業務活動執行須符合相關法令或法規之要求。
肆、責任
1.本校之管理階層建立及審查本政策。
2.資訊安全管理者應透過適當之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本政策。
3.本校所有人員及委外服務廠商均須依照相關安全管理辦法以維護資訊安全政策。
4.本校所有人員有義務報告資訊安全事件和任何已鑑別出之弱點。
5.有任何危及資訊安全之行為者,應依法負擔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並依本校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伍、制訂與實施
依據分析結果及資訊安全管理政策與目標,制訂與維護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推動與管理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之實施,並監控與評估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之績效及持續改善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陸、審查與修訂
本政策及相關規定應每年或發生重大變更時審查,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情況,確保本校持續運作與提供學術網路服務之能力。相關內外部相關方如有資訊安全相關回饋事項,應將列入討論議題並據以回應。若有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變更需求,應考量需求、範圍、控制措施與適用性,再提報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以進行審查變更。
資安委員會設置辦法
98年8月13日行政會議新定通過
102年10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9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5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目的)
本校為落實資通安全管理,促進本校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之有效性,期使該制度達成既定之目標,以增進業務永續運作之安全,特依「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第二點規定設置「臺北醫學大學資訊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臺北醫學大學資訊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任務)
本會任務如下:
1、訂定本校各相關部門之資訊安全角色與管理權責分工,包含資訊安全相關政策、計畫、目標、措施、規範、安全技術研究、建置、評估,乃至使用管理、保護、資訊機密維護、稽核、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資訊安全事宜。
2、負責協調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所需之相關資源分配。各單位應指定一人作為資安窗口,協助執行本會之決議。
第三條(委員之設置及任期)
本會置委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七人,組成方式如下:
1、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資訊安全長擔任。資訊安全長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為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管理代表,綜理本校資訊安全管理業務。
2、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辦理相關業務。
3、置執行長一人,由資訊長擔任或由資訊安全長指派專人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執行本會相關業務。
4、其餘委員由各單位一級主管、資訊處各級主管、學生會會長及學代議會議長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工作小組之設置)
本會設資訊安全、緊急處理、資訊安全稽核及個資保護小組,執行本會決議,各小組之工作成果應向本會報告。
本會事務性工作由資訊處兼辦。
第五條(會議召開)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決議方法)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未盡事宜)
本辦法未盡事宜,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核決權限)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通安全管理法
1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規範機關必須執行的資安管理作為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法源依據
本校每個單位在執行購案時,資通訊產品必須要求廠商在簽約時提供無大陸製品(品牌)之切結書。(若是部分元件有陸製品,因難以逐一檢核,故不進行判定。)
108年11月20日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其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也就是對於大陸製品限制)。並要求投標廠商必須交付「投標廠商聲明書」(公共工程委員招標相關文件第21項範本)。
在108年的版本,當時既有已使用的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也就是大陸產品),可以有條件繼續使用直到報廢年限。但是,「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於111年11月28日修訂後,有條件繼續使用的部分條文已經被移除了,像是:不得與公務網路環境介接、不得處理或儲存機關公務資訊、測試或檢驗結果應產出報告。也就是說,就算有做到這幾項管控措施,但也不能以此為由就繼續使用大陸產品,而是一旦購置理由消失,或使用年限屆滿應立即銷毀。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在110年8月23日修訂「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前的版本,是將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列入各級機關應辦事項。不過。在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已將該辦法的附表一至八的各等級機關應辦事項移除相關要求。雖然如此,仍應遵循108年4月18日已訂定的「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本原則所稱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指對國家資通安全具有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風險,影響政府運作或社會安定之資通系統或資通服務。各機關除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外,不得採購及使用。
大陸廠牌之定義
大陸品牌的資通訊產品極具資安風險,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均列入限制使用範圍。
行政院在2020年原本要列出禁止採購清單,最後沒有所謂的資安黑名單。但為了避免機敏公務資訊外洩造成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已要求各機關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品牌資通訊產品。另外,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可查詢陸資資訊產業、陸資來台投資事業,這些業者在台灣生產銷售的資通訊產品是否被認定屬大陸廠牌而限制使用仍未明確,原則上建議盡量避免購置。
★ 常見陸製廠牌清單
大陸品牌眾多,公務機關環境常見大陸品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如遇無法判斷者,建議請廠商提供證明或上網搜尋該品牌資訊。
列舉常見陸資資通訊廠牌如下:
海康威視(Hikvision)
華為(Huawei)
大疆(DJI)
歐家控股(OPPO)
普聯(TP-Link、Kasa、Tapo)
TOTOLINK
小米、紅米(Xiaomi、Redmi)
大華(Dahua)
中興通訊(ZTE)
海信(Hisense)
魅族(MEIZU)
努比亞(Nubia)
真我(REALME)
騰達(Tenda)
海能達(Hytera)
維沃(vivo)
Foscam
天瓏(SUGAR、WIKO)
新華三(H3C)
水星網路(Mercusys)
酷派(Coolpad)
聯想集團(Lenovo)
卓普(ZOPO)
美圖(Meitu)
酷比(Koobee)
金立(GIONEE)
黑鯊(Black Shark)
極米(XGIMI)
大華技術(DahuaTechnology)
影石科技(Insta360)
新加坡泛學科技
中興通訊(ZTE)
高巨創新(EMO)
Penoval觸控筆
數位發展部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一) 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二) 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三) 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四)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資通安全管理法常見問題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常見問題」.7說明:
為使政府機關於建置或使用雲端服務時,降低可能之風險,相關資安要求事項如下:
(一) 應禁止使用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廠商之雲端服務運算提供者。
(二) 提供機關雲端服務所使用之資通訊產品(含軟硬體及服務)不得為大陸廠牌,執行委外案之境內團隊成員(含分包廠商)亦不得有陸籍人士參與,就境外雲端服務之執行團隊成員,至少應具備相關國際標準之人員安全管控機制,並通過驗證。另,雲端服務提供者自行設計之白牌設備暫不納入限制。
(三) 機關應評估機敏資料於雲端服務之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不得位於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且不得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在111年11月28日的修訂版本增加了下列規定: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應將規定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並督導辦理。